行政上訴狀說(shuō)明
行政上訴狀說(shuō)明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行政上訴狀,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xiāo)、變更一審判決、裁定的書(shū)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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