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guān)于向臺灣出版商轉讓版權注意事項的通知論文
廣大朋友們,關(guān)于“國家版權局關(guān)于向臺灣出版商轉讓版權注意事項的通知”是由論文頻道小編特別編輯整理的,相信對需要各式各樣的論文朋友有一定的幫助!最近,接連有臺灣和香港出版商或版權經(jīng)紀人到大陸一些地方與我作者接觸,要求作者轉讓其作品在臺灣的出版權。大陸與臺灣開(kāi)展正常的版權貿易,無(wú)疑有利于海峽兩岸的文化交流。由于大陸尚未頒布版權法,作者對自己的權利不十分明確,對版權貿易也了解甚少。因此,向臺灣轉讓版權應取積極的慎重的態(tài)度。為保障作者權益和促使對臺版權貿易的健康發(fā)展,特提出以下意見(jiàn):
一、在成立版權代理機構之前,作者向臺灣轉讓版權,可以要求國家版權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協(xié)助辦理,也可以自行簽訂合同。如自行簽訂合同,最好事先向國家版權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版權局(處)咨詢(xún)。
二、凡簽訂向臺灣轉讓版權的合同,均須將合同副本(或復印件)上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
三、簽訂向臺灣轉讓版權的合同,請注意以下事項:
。保话阒晦D讓某一部作品的某種形式的使用權(例如漢文繁體字本的出版權),而不是版權;作者仍保留全部版權;
。玻豁椇贤詈弥簧婕耙徊孔髌返氖跈嗍褂,不宜一次授權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權一部作品的多種形式的使用(例如同時(shí)授與出版權和翻譯權、改編權等)。
。常D讓使用權的行使期限一般以不超過(guò)五年為宜,行使地區范圍應有明確規定(例如臺灣或東南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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