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時(shí)期為何會(huì )設刺史監察
漢武帝時(shí)期設刺史監察
刺史制度含義:
是漢武帝在秦御史監郡和漢初丞相史出刺基礎上的獨創(chuàng ),是君主專(zhuān)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產(chǎn)物。
漢代刺史制度的形成、發(fā)展與演變都有著(zhù)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刺史制度的形成、演變與兩漢政治休戚相關(guān)。
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東漢政權瓦解的一個(gè)極其重要的因素。
漢武帝時(shí)期的監察制度:
漢武帝創(chuàng )建了刺史制度。
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gè)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
《漢書(shū)》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睅煿旁唬骸啊稘h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
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贝淌返穆殭,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wèn)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奔创驌舻胤礁呒壒賳T的不法行為。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fēng)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shí)訛言!奔创驌舻胤礁呒壒賳T執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ài),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shí)偏向親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wù)。
設置刺史的范圍是十三個(gè)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
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稱(chēng)的情況不同。
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況不同。
并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yōu)榱俗非蟾叩拇龆泳o監察,取得業(yè)績(jì),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fā)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漢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原因:
一、原來(lái)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成為一種必要的措施。
武帝巡視地方時(shí),很多地方貪官畏罪自殺,這說(shuō)明地方吏治腐朽情況是很?chē)乐氐,但是丞相史和監御史都沒(méi)有向皇帝報告,可見(jiàn)他們的失職以及原來(lái)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完善,這促使漢武帝尋求建立一種更完備的地方檢查制度來(lái)加強對地方郡國的控制。
二、中央集權加強的必然結果。
漢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lái)加強中央集權。
他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頒布推恩令、設置左官律、附益法,徹底解決了長(cháng)期以來(lái)困擾西漢中央的王國問(wèn)題。
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要求。
刺史的職責:
刺史歸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職責:
一是承轉皇帝詔令制書(shū),“受公卿奏事”,并兼掌圖籍文書(shū)及記事之任;
二是監察百官,“舉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漢武帝時(shí)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
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后,成為定制,形成一套監察制度。
有必要點(diǎn)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并非原來(lái)地方?jīng)]有監察),增加了中央直接監察的內容,使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東漢時(shí),刺史成為常駐官員,后又掌軍政大權,刺史成為州的最高長(cháng)官(監察官員演變?yōu)樾姓賳T,監察區變?yōu)榈胤叫姓䥇^),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yōu)榈胤介L(cháng)官,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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