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的上訴狀格式
導語(yǔ):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shí)使用的文書(shū)。以下是小編整理駁回起訴的上訴狀格式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上訴人xx縣城關(guān)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iāo)(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shū),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shí)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shū),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shí)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xié)議書(shū)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陶瓷廠(chǎng)公章。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xié)議書(shū)存在的一點(diǎn)瑕疵,在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shí)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guān)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shí)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shí)體審查問(wèn)題,而非程序審查問(wèn)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chǎn)案件收取受理費。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lèi)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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