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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特權制度的比較考察
[摘要]證人特權,也稱(chēng)作保密特權、拒絕作證的特權。享有權利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證和就特權事項提供證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權范圍內的情況。盡管從其政策性考慮亦有不同的贊成與反對意見(jiàn),但西方各國的立法不同程度規定了拒證權,甚至有些國家將其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目前,我國刑事司法資源有限、偵查手段落后以及偵查能力低下,加之法官自由裁判證據的條件不成熟,拒證權的享有主體不應劃分太寬。[關(guān)鍵詞]證人特權;必要性;制度
證人特權(Testamentary Privileges)也稱(chēng)作保密特權、拒絕作證的特權,是英美普通法上一項傳統的證據規則,享有證據特權的人可以拒絕提供證言或阻止他人提供證明。具體是指當證人因負有義務(wù)被強迫向法庭作證時(shí),同時(shí)為保護特定的關(guān)系、私利益,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形而享有在訴訟中拒絕提供證據的一種特殊權利。建立特權規則的目的,旨在保護特定關(guān)系和利益,這些關(guān)系或利益比從社會(huì )考慮有關(guān)證人可能提供的證言更為重要。[1] 享有特權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證和就特權事項提供證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權范圍內的情況。
強迫作證和拒證權是證人適格性的兩個(gè)方面。強迫證人作證是基于證人應當履行國家義務(wù)的理念,拒證權是基于社會(huì )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的保障的綜合考慮而設置的相應的特權規則。拒證權的成長(cháng)由來(lái)悠久,有深刻的歷史背景。盡管從其政策性考慮亦有不同的贊成與反對意見(jiàn),但西方各國的立法不同程度規定了拒證權,甚至有些國家將其作為一項憲法原則。
一、國外證人特權相關(guān)立法
1、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拒絕強迫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權利來(lái)源于英國的李爾本案件。1637年,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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