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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
一、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wù)金額。
注: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應在簽訂服務(wù)協(xié)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各項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wù)標準 (條例三十條) 。
二、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 (條例三十條) 。
三、交通食宿費:交通食宿費=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用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工出差住宿標準*天數+職工因工出差伙食標準*天數。
注:此項賠償前提是經(jīng)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jīng)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在統籌地區就醫則不存在此項賠償(條例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條例三十二條)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75-領(lǐng)取一次性待遇時(shí)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五、護理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注:該項賠償自工傷已經(jīng)評定傷殘等級并經(jīng)勞動(dòng)能力鑒定委員會(huì )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時(shí)開(kāi)始至恢復自理能力時(shí)止(條例三十四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一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7;二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5;
三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3;四級傷殘補助=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8;六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6;
七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3;八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1;
九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9; 十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7;
七、傷殘津貼:(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五六級傷殘只有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dòng)關(guān)系且難以安排工作時(shí)才可獲得。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fā)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shí)年滿(mǎn)16周歲不滿(mǎn)45周歲,受傷時(shí)年滿(mǎn)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wàn)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云南省實(shí)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shí)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yè)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fā)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dòng)關(guān)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dòng)合同期滿(mǎn)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dòng)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dòng)關(guān)系的情形。在勞動(dòng)能力鑒定之前進(jìn)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jiǎn)试嵫a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mǎn)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lái)源且無(wú)勞動(dòng)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mǎn)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配偶撫恤金=6萬(wàn)元;
其 他=4萬(wàn)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滿(mǎn)18周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shí),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guò)15萬(wàn)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注:(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mǎn)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條例三十七條)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標準)
注: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mǎn)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一次性補償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
一、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一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6;
二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4;
三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2;
四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0;
五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8;
六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
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4;
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
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
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
死亡的情況:
二、一次性(死亡)賠償金
一次性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標準)
三、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26955*10=269550元)(2014年標準)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wú)營(yíng)業(yè)執照或者未經(jīng)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xiāo)營(yíng)業(yè)執照或者撤銷(xiāo)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在勞動(dòng)能力鑒定之前進(jìn)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勞動(dòng)和社會(huì )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七、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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