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隱者不遇》改寫(xiě)500字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法定婚齡是劃分無(wú)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線(xiàn)。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fēng)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shí)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diǎn),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guān)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16歲。
臺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歲。父母同意下男18歲,女16歲。
法定婚齡確定的依據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fā)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huì )因素,即政治、經(jīng)濟及人口發(fā)展情況,因此,各國關(guān)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shí)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shí)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mǎn)十八歲,女未滿(mǎn)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shí)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jué)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shí),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xué)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shí)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guò)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shí)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gè)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紤]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méi)有作出修改。
我國婚姻法關(guān)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shí)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shuō)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wèn)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shí),婚姻登記機關(guān)查明確實(shí)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民族自治區制定可變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diǎn),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guān)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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