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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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1總則
2術(shù)語(yǔ)
3建筑分類(lèi)和耐火等級
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2防火間距
4.3消防車(chē)道
5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5.1防火和防煙分區
5.2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5.3電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門(mén)、防火窗和防火卷簾
5.5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一般規定
6.2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消防電梯
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一般規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滅火設備
8防煙、排煙和通風(fēng)、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2自然排煙
8.3機械防煙
8.4機械排煙
8.5通風(fēng)和空氣調節
9電氣
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3燈具
9.4火災自動(dòng)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附錄A各類(lèi)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shuō)明
附加說(shuō)明
附:條文說(shuō)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主編部門(mén):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mén):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361號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5張)
建設部關(guān)于發(fā)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沒(méi)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shí)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jīng)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shí)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xué)研究所會(huì )同有關(guān)單位進(jìn)行了局部修訂,已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會(huì )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shí)廢止,F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0號
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shí)廢止,F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huì )同有關(guān)單位進(jìn)行了局部修訂,已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會(huì )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shí)廢止,F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7年6月24日
關(guān)于發(fā)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huì )同有關(guān)部門(mén)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mén)會(huì )審,F批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45—82同時(shí)廢止。
在執行本規范個(gè)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shí),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mén)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xié)商解決。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fā)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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