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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山市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完善意見(jiàn)
我市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完善意見(jiàn)
12月8日上午,我市通過(guò)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進(jìn)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jiàn)》(以下簡(jiǎn)稱(chēng)《意見(jiàn)》)。本《意見(jiàn)》基本保留了原我市“城鄉居民社會(huì )養老保險”的政策框架,并根據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市實(shí)際作了進(jìn)一步完善。
《意見(jiàn)》將原我市“城鄉居民社會(huì )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提出了將根據本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cháng)情況,建立城鄉居民養老金增長(cháng)機制;調整了部分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繼續保留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現有個(gè)人繳費檔次,將我市5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從70元調整為80元,其他繳費檔次政府補貼保持不變。
為鼓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參保人員轉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選擇1200元、2400元、3600元等較高的繳費檔次,財政對應補貼從110元、200元、300元調整為140元、260元、390元。將參保人員死亡后,個(gè)人賬戶(hù)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調整為個(gè)人賬戶(hù)全額繼承。喪葬補助費享受范圍從原已領(lǐng)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擴大到所有參保人員。
《意見(jiàn)》明確了最低繳費年限為滿(mǎn)15年。對于距領(lǐng)取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guò)15年。距領(lǐng)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保留復原退伍軍人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意見(jiàn)》實(shí)施后,取消了新參保人員繳費年限15年以下的計發(fā)辦法。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fā)5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休軍人養老金計發(fā)辦法和高齡老人補貼等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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