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政策
北京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政策是什么?下面就跟著(zhù)小編一起看看具體的通知吧!
關(guān)于北京市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
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北京經(jīng)濟技術(shù)開(kāi)發(fā)區人事勞動(dòng)和社會(huì )保障局,各相關(guān)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jīng)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jìn)行調整,F就有關(guān)問(wèn)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本次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lǐng)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410元,二級傷殘390元,三級傷殘370元,四級傷殘350元。
(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43元的,調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834.4元的,調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125.8元的,調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huì )統籌的用人單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huì )統籌和因工致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guān)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jīng)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六、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相關(guān)解讀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dòng)能力的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
根據國務(wù)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shí)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經(jīng)北京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dòng)能力及大部分喪失勞動(dòng)能力的工傷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jìn)行調整。
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生活護理費自2016年7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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