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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wù)師《稅收相關(guān)法律》知識點(diǎn):地役權和用益物權
地役權: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dòng)產(chǎn)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
3.不可分性
(1)在需役地被分割時(shí),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guān)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2)在供役地被分割時(shí),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guān)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4.地役權是根據“合同約定”而設定的物權。
5.地役權的享有不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此特點(diǎn)與其他用益物權不同。
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用益物權人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對標的物占有、使用、收益。
(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用益物權的種類(lèi)
(1)《物權法》規定了四類(lèi)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yíng)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2)《物權法》還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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