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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碩考研知識點(diǎn)梳理:夏商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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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夏朝的建立與中國法律的產(chǎn)生
國家和法律是人類(lèi)社會(huì )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chǎn)物,夏朝建立國家后,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制度,統治者對原始社會(huì )的禮和其他氏族習慣加以改造,使之上升為習慣法。因此夏朝的建立標志著(zhù)中國國家和法的最終形成。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diǎn)
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和地理條件,這一時(shí)期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點(diǎn)。
1.古代法的起源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具有明顯的宗法的倫理性質(zhì)。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禮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3.古代法的起源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結構為基礎。
二、立法概況
(一)夏朝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chēng)。這里所說(shuō)的“禹刑”,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罰。
犯罪:不孝,昏、墨、賊
刑罰適用原則:“與其殺無(wú)辜,寧失不經(jīng)”
(二)商朝湯刑
商代法律的總稱(chēng),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制度。
法律形式:習慣法和誓、誥、命
一般犯罪:不孝、違命、亂政、疑眾
職官犯罪:三風(fēng)十愆(巫風(fēng)、淫風(fēng)、亂風(fēng))
三、司法制度
(一)天罰與神判
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權政治盛行的時(shí)代,商湯代夏便自詡為“有殷受天命”,其神權法帶有較為原始的天人合一的色彩。表現在司法上,便是將宗教意識與審判制度相結合,具有濃重的“天罰”與“神判”特色,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顯著(zhù)特征。
卜者、巫史參與司法,通過(guò)祭祀占卜活動(dòng)求問(wèn)神意,以“神判”來(lái)決定司法審判和定罪量刑,乃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見(jiàn)慣。
同時(shí),作為最高軍政首腦的商王,擁有最高的審判權,所謂“惟予一人有佚罰”,“聽(tīng)予一人之作猷”。宣稱(chēng)“致天之罰”的商王所作判決,也不免常常借助卜問(wèn)神靈的形式,偽托神意斷罪,取得更為威懾的力量,殷墟卜辭可以為證。
夏商以降,雖然隨著(zhù)神權的下移,司法審判中重人事的現實(shí)主義傾向不斷加強,但天罰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長(cháng)期殘留在歷代的訴訟文化之中。
(二)監獄
“圜(huán )土”:地下成圓形的土牢,或者在地上圍成圓土墻以拘禁人。
“囹圄”:商代所設關(guān)押要犯的監獄。
“夏臺”或“均臺”:夏桀囚禁商湯的地方
“羑里”:商紂王囚禁西伯侯姬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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