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協(xié)議書(shū)
在國際貿易中有很多不同國家之間交易的合同,如果產(chǎn)生糾紛的這種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如何仲裁呢,一般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形式可能有很多不同的,如選擇地和一些規則等的不同,以下具體來(lái)看看。

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如何仲裁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jīng)濟、海事等糾紛進(jìn)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dòng)。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zhù)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huì )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huì )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gè)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ì )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ì ),總會(huì )均設在北京。
二、仲裁規則的選定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仲裁規則。
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guān)系協(xié)定》規定,仲裁可以采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huì )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三、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lái)說(shuō),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xiāo)(英國可以);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法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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