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房糾紛民事起訴狀
引導語(yǔ):上訴只能采用書(shū)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shí)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騰房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騰房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xx省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住所地:xx縣人民中路8號。
法定代表人楊x,社主任。
被告史xx,男,漢族,33歲,住xx縣城關(guān)鎮東中村。
案由: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還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間的占用費875元(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按年3500元計算,并要求順延止實(shí)際履行之日)。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shí)和理由:
2001年7月10日,原告與xx縣酒廠(chǎng)職工劉xx簽訂臨街樓租賃合同一份,將位于xx縣人民路東段臨街門(mén)面房上下四間租賃給劉xx使用,租賃期限為一年,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年租金為3500元。同時(shí)合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乙方租賃的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只限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經(jīng)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租或允許他人使用。”合同簽訂后,劉xx將租金按時(shí)交付原告。2002年7月底,合同即將到期時(shí),原告發(fā)現劉xx未經(jīng)原告同意,擅自將上下三間房屋交與被告史xx使用,因劉xx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原告決定與劉xx不再續簽合同,并口頭通知被告史xx立即騰出房屋,交還原告。但被告卻置之不理。2002年9月20日,原告又向史xx發(fā)出書(shū)面通知,要求其5日內騰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騰房,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省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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