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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格式及范文
上 訴 狀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shí)和理由:
上訴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sh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guò)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理由如下:
一、 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無(wú)論是公訴機關(guān)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guān)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 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無(wú)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
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jiàn)(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鄙显V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wú)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 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méi)有造成國家財產(chǎn)的實(shí)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 上訴人系初犯,主觀(guān)惡性不大,且主動(dòng)投案自首,更說(shuō)明上訴人的主觀(guān)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guò)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5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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